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搭建学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发挥专家学者在全国高职高专党委书记论坛(以下简称“书记论坛”)学术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书记论坛学术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书记论坛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书记论坛主任委员会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高职党建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书记论坛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书记论坛各成员学校推荐候选人,经书记论坛主任会议确定并聘任。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本单位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可设置若干学术组。主任、秘书长、学术组组长、副组长由书记论坛主任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中提名产生并聘任。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学风严谨、坚持原则。在高职高专院校党的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教学与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或管理经历10年及以上者。
4.学术委员本人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有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和方案,报书记论坛主任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研究制定年度课题指南,组织实施课题申报、立项及结题评审工作。负责书记论坛年会论文、科研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
第八条组织全国高职高专院校联合攻关团队,申报国家及有关部委和学术组织科研课题并开展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性高职高专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受书记论坛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书记论坛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单位。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各学术组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书记论坛主任任期相同,主任换届选举后应及时进行换届。学术委员可以连任,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留任和新增的委员均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秘书长主持。会议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要做出决议的事项,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并获得三分之二到会委员的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如有需要,学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讨论也可采取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在审议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验收及确定科研成果奖励等工作中,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严谨科学和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职务。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届中调整或替补,由书记论坛主任会议确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书记论坛主任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